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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持股與自然人持股的區別(自然人持股和法人持股區別)

發布時間:2022-10-13   閱讀數量:6

一、設立公司時的持股主體選擇

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也可通過設立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實踐中的持股平臺可以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也可以是公司。因此設立公司時,可選擇的持股主體類型有股東個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持股方式主要也可分為:1、股東個人直接持股;2、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持股;3、通過公司持股。本文筆者擬從稅務及法律兩方面分析上述不同持股主體的考量因素。

二、不同持股主體的稅負比較

1、不同持股主體下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政策

不同持股主體在分取紅利及轉讓股權時,其各自稅費政策如下表:

注:“個人所得稅”是指股東個人實際取得分紅及股權轉讓所得時所需繳納的個稅。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在我國所得稅政策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被視為透明體,并不直接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而是以其投資人或合伙人作為納稅主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取紅利時,并不并入企業收入,而是直接以投資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取得的所得,則是計入企業收入,按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由投資人或合伙人按經營所得的5%-35%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如果合伙企業屬于創業投資企業,根據財稅〔2019〕8號文件,合伙企業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則合伙人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不同持股主體下的稅收政策總結

根據我國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3種不同持股主體相關的稅收政策可總結如下:

3.1 以個人股東身份直接持股的,不管是分紅所得還是股權轉讓所得,均只需要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2 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持股,分紅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轉讓股權所得則并入企業經營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如屬于創投企業的,此時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適用20%稅率);

3.3 以公司持股,分紅所得可免企業所得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年的情形除外),但在轉讓股權時,則需要同時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及20%的個人所得稅。

3.4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無論是何種持股主體,也不分是取得分紅所得還是轉讓股權所得,均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持有上市公司股權,因上市公司股票屬于金融商品,則需要視情況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囿于文章篇幅,在此不予展開。

4、實踐中不同持股主體的稅負考量總結

實踐中的稅負考量比較,還需要具體結合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及實際情況加以分析測算,如股東目的是為了將公司做大后轉讓公司股權獲利的,此時選擇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稅負相對最輕;如股東有意將公司利潤用于后續的連續創業投資,此時選擇公司持股的方式稅負最輕。而實踐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持股在稅收上的考量前提更多是基于核定征收政策的適用,在此則不加以展開。

另外,不同持股主體的稅負考量,還需要結合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近年來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國家針對公司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在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及100萬至300萬的部分,企業所得率的實際稅率分別只有2.5%和5%,這相比法定25%的企業所得稅率大幅降低,這一優惠政策也將直接影響股東選擇以持股平臺公司對外投資時的稅負考量。

三、不同持股主體的綜合考量

律師在為公司設計股權架構時,除了稅負考量以外,一般還需結合股東的具體訴求、公司運營情況,從法律、財務、稅務、商業等多維度出發加以綜合考量。在此,筆者主要從股東個人財產風險、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公司后續融資及股權激勵需要、股東后期投資需要等因素予以分析。

1、股東個人財產風險

“隔斷公司經營風險與股東個人財產”是股東設立公司參與市場經營的重要目的之一,從隔斷公司經營風險與股東個人財產的角度,無疑以公司作為持股平臺將是不同持股主體當中,最能有效規避股東個人財產風險的選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時的有限合伙人并非公司控股股東,故在此不予考慮)。通過公司持股,在被投資公司與股東個人財產之間存在著2層隔斷,即持股平臺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而持股平臺公司與股東個人財產又是相互獨立的;而個人持股、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持股,則只存在著被投資公司這一層隔斷。

2、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創始股東對于公司的控制,是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前提之一。創始股東控制公司的最直接方式就是通過增加出資金額以提升持股比例,而這會增加創始股東的投資風險,且創始股東個人大量持有公司股權時,也不利于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吸引人才、資本及其他資源。通過持股平臺持股,創始股東可以通過以較小的出資金額控制持股平臺,進而通過持股平臺實現對被投資公司的最大化控制,實現“權錢分離”。有限合伙企業可將該“權錢分離”的效果最大化,而螞蟻金服的股權架構即是該種“權錢分離”極致操作。

3、公司后續融資及股權激勵需要

如果公司運營對于后續融資需求大或者有股權激勵需要的,如以個人持股,后續的融資及股權激勵將直接稀釋股東的持股比例,但如果能通過持股平臺持股,則可直接利用持股平臺進行融資及股權激勵,以盡可能減少對于原有股東的股權稀釋。

4、股東后期投資需要

當股東獲取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后,有其他投資需求時,如股東是以個人直接持股,則需先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才能以稅后所得對外進行后期投資。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不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否分配利潤,投資人或合伙人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此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留存利潤以用于后期其他投資,在稅收上則顯得多此一舉。

但如果股東通過公司持股的,則股東可在不分取持股平臺公司利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再次以持股平臺公司為投資主體將分紅所得或股權轉讓所得用于其他項目投資。因此,在股東后期投資需求方面,通過公司持股的優勢在此時則顯露無遺。

四、總結

實踐中,股東是選擇個人直接持股,還是設立持股平臺持股,在稅負考量方面,需要結合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及其他情況進行比較測算;在具體設計公司股權架構時,需以股東目的為前提,從法律、財務、稅務、商業等多維度出發,結合股東個人財產風險、創始股東公司控制權、公司融資及股權激勵需要、股東后期投資需要等多重因素進行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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