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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怎么賣出股權(員工持股到期如何賣出)

發布時間:2022-10-13   閱讀數量:7

有限合伙員工持股平臺中單個員工售股退出,是實務中經常會碰到的,持股平臺不同的員工,退出的想法是不完全一致的。


因為員工是通過持股平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員工出售股票必須先由有限合伙企業出售相應數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限合伙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這所得是歸有限合伙企業所得,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合伙人將分得的所得并入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個人合伙人將各自分得的所得按5%~35%繳納個人所得稅?!跋确趾蠖悺辈⒉皇撬玫姆峙?,而是納稅義務的分攤,合伙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應對合伙人征收所得稅。

當某個員工想賣自己的那一部分股票,錢卻歸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所有,該員工只能按合伙分配比例拿到自己的一小部分,合伙企業此次股票轉讓所得的分配比例能否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該合伙人,股票轉讓所得稅也讓該合伙人自行申報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這條路似乎走不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第三十三條和第六十九條進行分析得出,普通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可以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通過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法律對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是區別對待的,普通合伙就是簡單的合伙,完全屬于人合性質,而對于有限合伙則既有人合又有資合的性質。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律不允許普通合伙將全部利潤僅僅分配給某幾個甚至某一個合伙人,而允許有限合伙這樣做。

所以,若出現有限合伙員工持股平臺中單個員工售股退出要求,可以修改合伙協議對利潤分配的約定,將有限合伙企業本次出售股票獲得的收益全部歸屬于該員工,先對股票轉讓所得按5%~35%申報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再對退伙時的財產情況進行結算,結算后該員工所取得款項減除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和已完成經營所得個稅申報對應的經營所得,得數若為正數,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退伙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解讀】結合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可以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通過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法律對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是區別對待的,普通合伙就是簡單的合伙,完全屬于人合性質,而對于有限合伙則既有人合又有資合的性質。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律不允許普通合伙將全部利潤僅僅分配給某幾個甚至某一個合伙人,而允許有限合伙這樣做。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與本法第三十三條相結合,普通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可以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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