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長期業務往來,由于種種原因,B公司拖欠A公司100萬元款項,且遲遲未還。A公司向法院起訴,而B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由,拒絕支付…
變個法定代表人就不付錢了?
要是有這等好事那欠債的公司
都去變更法定代表人了…
如果我公司是從別人那里轉讓來的,前人欠的債莫非也要我還?
這就涉及兩個關鍵點:
公司是單純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是整個轉讓?
變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是公司股東嗎?
先來認清一個概念
法定代表人VS法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大家口語上約定俗成的“法人”,因為在規范概念上,“法人”指的是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才是那個管事兒的人。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是代表“法人”(即公司)行使職權(如簽字等)的一個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或是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即經理)其中之一來擔任。比如,經理作為外聘職務,是可以不投資不占股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板,甚至不一定是股東,就算是股東也不一定是大股東。
那么,法定代表人要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
這要看個人有沒有犯錯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屬于公司債務的,與個人無關;但若該法定代表人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責任。
那為啥好多公司出問題,法定代表人都有連帶責任呢?——
因為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大股東擔任的,也就是實際控制人,即老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注意,這里是“認繳”哦,所以如果你認繳了一個億,實繳一萬,公司現在欠債五千萬,那你可不是得賠償嘛…
如果這位法定代表人不是實際控制人的話,那么說白了是個“背鍋的”,因為各種文件大老板讓你簽字你敢不簽嗎?如果因為你簽署的某些文件,導致了違法違規行為,那是不是就要承擔責任了?
那如果公司轉讓了,或者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呢?——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
同時,《合同法》第七十六條也明確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有一點需要明確:法定代表人只是負責處理公司的債務問題,真正承擔公司債務債權責任的還是公司,而公司的錢是股東投資的,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影響很大。
合泰企業溫馨提醒
如果公司是轉讓過來的,那么在轉讓之前一定要確定該公司是否將所有的債務債權都處理干凈,包括有沒有欠稅、銀行有沒有貸款沒還等等。
而且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如果原股東有隱瞞債務的情況,那么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但很可能需要新股東先承擔,再向原股東追償。